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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  2009-4-10  ]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1 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

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

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 city

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

市和镇。

2.0.3 市 municipality; 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

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

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 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

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ru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

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所作的天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5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0.7 开发区 development area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的统称。

3.0.8 旧城改建 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

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3.0.10 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pl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

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0.11 分区规划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

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 近期建设规划 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

安排。

3.0.13 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

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

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

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4 城市规划编制

 

4.1 发展战略

4.1.1 城市发展战略 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m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的纲领性的谋划。

4.1.2 城市职能 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4.1.3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

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4.1.4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4.1.5 城市发展方向 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 城市发展目标 goal for urban develop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

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4.2 城市人口

4.2.1 城市人口结构 urban plpulation structure

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

况。

4.2.2 城市人口年龄 age compostition

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

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

4.2.3 城市人口增长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的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

或减少的的变动现象。

4.2.4 城市人口增长率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natural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

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6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mechanical growth rate of plpulation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

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7 城市人口预测 urban plpulation forecast

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

 

4.3 城市用地

4.3.1 城市用地 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

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

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4.3.2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

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冬天及设计等机构

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4.3.4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

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4.3.5 仓储用地 warehouse land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馐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计的建设用地。

4.3.6 对外交通用地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

地。

4.3.7 道路广场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计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

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的建设用地。

4.3.9 绿地 green space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

地。

4.3.10 特殊用地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

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

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 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4.3.13 城市用地评价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

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4.3.14 城市用地平衡 urban landuse balance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高速和

综合平衡。

 

4.4 城市总体布局

4.4.1 城市结构 urban structure

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

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4.4.2 城市布局 urban layout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

4.4.3 城市形态 urban morphology

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分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

4.4.4 城市功能分区 functional districts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

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4.4.5 工业区 industrial district

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4.4.6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

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

生活聚居地区。

4.4.7 商业区 commercial district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4.4.8 文教区 institutes and colleges district

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

4.4.9 中心商务区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CBD)

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

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4.4.10 仓储区 warehouse district

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

立地区或地段。

4.4.11 综合区 mixed-use district

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

4.4.12 风景区 scenic zone

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

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4.4.13 市中心 civic center

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4.4.14 副中心 sub-civic center

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

 

4.5 居住区规划

4.5.1 居住区规划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

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4.5.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经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

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

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5.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

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6 城市道路交通

4.6.1 城市交通 urban transportation

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

 

4.6.2 城市对外交通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4.6.3 城市交通预测 urban transportation forecast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

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宣

的分析估算。

4.6.4 城市道路系统 urban road system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

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4.6.5 城市道路网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

网络结构。

4.6.6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

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4.6.7 城市道路网密度 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4.6.8 大运量快速交通 mass rapid transit

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动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

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4.6.9 步行街 pedestrian street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4.7 城市给水工程

4.7.1 城市给水 water supply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

式。

4.7.2 城市用水 water consumption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4.7.3 城市给水工程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

等各项工程设施。

4.7.4 给水水源 water sources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4.7.5 水源选择 water sources selection

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结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

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

出方案选择。

4.7.6 水源保护 p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4.7.7 城市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 城市排水工程

4.8.1 城市排水 sewerage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2 城市污水 sewage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

4.8.3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4.8.4 生产废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4.8.5 生产污水 pollu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4.8.6 城市排水系统 sewerage system

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7 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8 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9 城市排水工程 sewerage engineering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4.8.10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

为使用权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4.9 城市电力工程

4.9.1 城市供电电源 power source

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

电站(所)。

4.9.2 城市用电负荷 electrical load

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4.9.3 高压线走廊 high tension corridor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4.9.4 城市供电系统 power supply system

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4.10 城市通信工程

4.10.1 城市通信 communication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舆和交换。

4.10.2 城市通信系统 communication system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

成的总体。

 

4.11 城市供热工程

4.11.1 城市集中供热 distrivt heating

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

式。又称区域供热。

4.11.2 城市供热系统 distrivt heating sytem

由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4.12 城市燃气工程

4.12.1 城市燃气 gas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

称。

4.12.2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 gas supply system

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组成的总体。

 

4.13 城市绿地系统

4.13.1 城市绿化 urban afforestation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

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4.13.2 城市绿地系统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4.13.3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城市中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13.4公园 park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

地。

4.13.5 绿带 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

空间。

4.13.6 专用绿地 specified green space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

工厂和部队驻在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4.13.7 防护绿地 green buffer

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4.14 城市环境保护

4.14.1 城市生态系统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4.14.2 城市生态平衡 balance of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

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4.14.3 城市环境污染 c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

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4.14.4 城市环境质量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

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4.14.5 城市环境质量评价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assessment

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

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方法对城市的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4.14.6 城市环境保护 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的繁衍经

及经济、社会性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4.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4.15.1 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

革命意义的城市。

4.15.2 历史地段 historic site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

地方特色的各街区或地段。

4.15.3 历史文化保护区 conservation districts of historic sites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15.4 历史地段保护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入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

活动。

4.15.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cities

以确定历史文化各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

主要内容的规划。

 

4.16 城市防灾

4.16.1 城市防灾 urban disaster preven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

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2 城市防洪 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4.16.3 城市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l standard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

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4.16.4 城市防洪工程 flood control works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4.16.5 城市消防 earthquake hazard protec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6 城市消防 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4.16.7 城市防空 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

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4.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4.17.1 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

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

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4.17.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integrated design for utilities pipelines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直辖市工程管线之间以及

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5 城市规划管理

5.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地主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5.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of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5.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r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

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5.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of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贪污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5.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ru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

审查、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客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5.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o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5.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中的一个术语解释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

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

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居

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

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

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

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 的各类设

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 等停放场

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

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 绿地的总

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 建的道路

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 环境的小

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

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

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

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名词解释(选自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措施汇

编)(部分内容同“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1、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

革命意义的城市。

2、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

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3、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子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城市历史地段保护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

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6、城市文物古迹区

指城市中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文物保护单位构成的地区及其环境,经城市

规划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地段。

7、建设控制地带

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

的必须进行控制建设的一般保护区。

8、古城风貌

反映古城历史文化的建筑形式、环境特征(包括建筑高度、体量和色彩;路网、水

系、格局和街巷、绿化空间等),以及历史和传统的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整体面貌和

格调。

9、保存(Preservation)

指对文物古迹等根据法规要求保留历史原样,不允许做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

10、维护(Protection)

一般指对保护项目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震。以及防止人为损坏等

,规划中所指的维护一般非指对建筑物的具体维护和维修。

11、保护(Conservation)

指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修缮,以及依法进行必要和科学的

修复和复原。

 

 

以下内容选自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2  术 语

2.0.1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  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  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

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

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

界线的后退。

2.0.15  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

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  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  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

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  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

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

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  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  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

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

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  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  图表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

。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

 

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

信息分类:村镇建设  发布:江山市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2004-9-24

 

 

江山市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2002年—2020年)

文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峡口镇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城镇现代化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

”(GB50188—9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

及“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江山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编制本次城镇总体规划”。

第二条 规划期限

以2001年为现状基准年;

近期2002—2005年,远期2006—2020年。

第三条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范围:峡口镇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为128.9平方公里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东至规划中的黄衢南高速公路 及内峡里,南至连接高

速公路与国道的规划道路,西至广渡溪、王村村,北至上埂、泉湖、旧街村。总

面积约13.8平方公里。

镇区规划范围:东、北以江山港为界,西至规划中的新丰路,南至规划中的峡南

路,总用地面积为497.1公顷。其中规划城镇建设用地376.0公顷。

第五条 本规划是峡口城镇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工程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

进行城镇建设的依据和法定文件,在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单位和

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城镇性质和发展目标

第六条 城镇性质

峡口镇是江山市域南部以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为主导,生态旅游为特色的综合性中

心镇。

第七条 经过努力,到2020年峡口将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明,人民富裕、环

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生态城镇。

经济发展目标:继续加强第一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积极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加速农业产业化的

进程;二产以食品、饮料、旅游产品、农副产品等轻加工为主,相应发展机械、

建材业;三产重点发展金融、商贸、科技、信息、交通运输、房地产及旅游服务

业等产业。

城镇发展目标:加快城镇建设,拓展城镇空间,优化布局结构,创造良好的生活

和创业环境。大力发展知识经济,全面贯彻“科教兴镇”战略,提高人口素质,

规划期内成人教育普及率提高到90%。普及小学、中学教育。2020年青壮年扫盲率

达到100%,2005年城镇化水平达到38—43%,2020年争取达到65—70%。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改善居住条件,基本实现城镇居住水平达到人均居住

面积40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镇废水、废气处理率达到90%

以上。

环境生态目标:建设江山港防洪大堤,以20年一遇的洪水位设防,流入镇区的溪

流以10年一遇洪水位设防。镇区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沿防洪大堤规划30米防

护绿带。保护城镇生态环境,城镇在自然环境的维护中逐步建成生态型城镇。

 

第三章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 村镇发展战略

战略重点:

1、积极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增强城镇经济实力,以工业化促进城市化。合理布

局工业用地,正确选择城镇空间布局模式,使产业发展和城镇发展相协调。

2、行政村的职能、等级在新的发展目标下合理布局和组合,以达到职能明确、等

级合理,共同发展的目标。

3、强化镇区的中心职能和集聚功能,形成面向乡村的引力中心。

4、适度超前发展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优化发展环境,增强抗灾、防灾能力。

第九条 村镇职能结构:全镇形成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级职能体系。镇区:是

镇域行政、经济、文化中心,承担以工业为主导,商贸发达,景色秀丽的市域南

部地区的重点城镇职能。

中心村:王村、广渡村、三卿口村、模三村、柴村,是镇域范围内数个基层村的

经济、文化中心,承担地区服务中心的职能。

基层村:承担农业生产职能。

第十条 村镇等级规模结构

镇 区:规模4.0万人

中心村:王 村:规模0.25万人;

广渡村:规模0.23万人;

三卿口村:规模0.20万人;

模三村:规模0.14万人;

柴 村:规模0.12万人。

基层村:9个,人口总规模0.994万人。

第十一条 村镇空间布局结构

全镇村镇空间布局以镇区为中心,五个中心村为枢纽,基层村为纽带,通过205国

道、江山港为发展轴,形成群星拱月的村镇空间结构。

第十二条 推动下山脱贫,规模集聚。远期撤消与中心村邻近的行政村:柴家村、

大爿地村、祝家村等村,人口合并入所属的中心村或基层村内。

远期撤消位于偏远山区、规模较小或已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18个行政村:大

同村、王坛村、连丰村、峡周村、峡风村、新兴村、刘家村、田丰村、占家村、

峡里村、金益村、新村、建新村、车干弄村、子里安村、元通安村、大石前村、

上西坑村。人口并入镇区。

第十三条 农居点布局规划

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减少村点,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布局农

居点。。

参照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结合峡口镇的实际情况,镇

域规划范围内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80平方米/人,建筑形式以并联式多层住

宅为主,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多层农民公寓。

第十四条 农副业发展布局规划

1、发展和完善镇域的农业产业基地:

1)继续保证江山港两岸和广渡溪溪口地区的粮食基地;

2)平原地区发展白鹅、白毛乌骨鸡生产基地和蔬菜、花卉苗木等经济作物产业基

地;

3)充分利用现有山林资源,完善猕猴桃生产基地,优质名茶生产基地,建设风景

区生态林业基地。

4)利用水库、水塘发展水产养殖,形成遍布全镇的水产养殖基地;

5)利用各地的实际条件,发展食用菌生产,形成遍布全镇的食用菌生产基地。

2、与旅游观光相结合,在镇郊建设峡口农业观光园。

第十五条 工业布局规划

调整工业结构,以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产业为主导建设工业园区,改造传统工业,

工业布局由粗放、分散向集约型发展。在镇区建设峡口工业园区。调整分散在基

层村的工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中心村可保留为镇区拓展型工业用地,以农

副产品初级加工业为主的工业类型。在模三村建设模三工业区,以解决镇区三类

工业企业的外迁安置。

第十六条 公共建筑布局规划

1、镇政府等行政办公用地在镇区保留,各中心村设村民委员会办公用地。

2、教育科研用地:

1)规划在镇区迁址新建一所36个班级中学。保留镇区现状小学用地,远期并扩建

至36班;近期每一中心村保留一座小学,;在组合基层村内保留原旧街村、地山

岗村小学;撤枫石、桥头小学。

2)规划设立农科所—全镇农业技术指导中心。中心村设农技站,以指导基层村的

农业生产技术。

3、文化体育设施

在镇区行政中心东侧建设镇文化体育娱乐中心。中心村建设文化活动站,结合学

校建球类场地。基层村设文化活动室。

4、医疗卫生福利用地:

1)保留峡口医院,形成全镇医疗中心,中心村内设医疗卫生站,各基层村设卫生

室。

2)镇区建敬老院,并建老年活动中心。

5、金融业、商业用地:

镇区形成金融业商业中心。中心村设信贷等金融设施,以及各类生产、生活性商

业服务设施。基层村设小商品购销点。

第十七条 绿地和旅游点规划

1、选择性保留镇区金益村西南小山包、林场用地,开辟为公园绿地。

2、沿江山港、上坑溪镇区段两岸设30米绿带,道路交叉口设置大小绿化节点。

3、沿江山港其它地段,及境内广渡溪、王坛溪两侧及水库等规划10—20米防护绿

带。

4、沿205国道、黄衢南高速公路两侧各规划50米防护绿带。

5、按旅游规划要求建设峡里湖生态旅游区。

6、各中心村村委会所在地,各规划400-500平方米公共绿地。

7、高压线两侧防护绿带: 110KV高压线设30米,35KV设20米。

8、输水线两侧各设50米防护绿带。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1、对外交通

1) 205国道近期穿越镇区,远期根据205国道交通规划,向西改线。

2) 黄衢南高速立交出入口位于江山港南岸枫石村北部,通过外环路与205国道相

连通。加强两侧防护绿带建设。

3) 在镇区规划汽车客运站一处,用地1.2公顷。

凡跨越205国道的村镇道路都需根据交通部门要求建设立交道口、地道等,以保证

205国道交通顺畅,避免相互干扰。

2、村镇道路

提高镇域内主要道路等级:

(1)镇区与各中心村的联系干道,除至柴村为205国道外,其余规划升级为三级

公路。

(2)各中心村与村外公路的联络线,规划村镇二级标准(路幅取车行道宽度)。

(3)各村与村之间的联络线,规划为村镇三级标准(路幅取车行道宽度)。

镇域内道路骨架,基本形成以镇区为中心的放射状构架。

3、镇域主要工程基础设施

1) 镇域给水:

峡口镇域内规划总需水量约为3.1万立方米/最高日。在峡口镇规划一座自来水厂

,规模为3.1万立方米/最高日,自来水厂水源为峡口水库。规划水厂利用地形高

差以重力流形式向峡口镇区和附近各村庄供水。镇区供水采用市政管网直供,其

余村庄如水压不够,可集中设加压泵站解决。姜村弄村、广渡村、桥头村、三卿

口村等距离较远且又在山区的村庄自行设自来水厂供水。在原水厂至镇区的DN200

给水管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再规划二根DN600管至镇区,在镇区形成环网供水。镇

域内的各村庄供水管由镇区的供水环网中接出,沿道路敷设至各村。

2)污水工程规划

峡口镇域规划污水总量为2.1万立方米/日,其中镇区为1.9万立方米/日。可采用

雨、污分流制的排水体制。在峡口镇新和村以西规划一座日处理能力2.1万立方米

的污水处理厂,镇区及附近各村庄的污水经污水管道收集后,排至规划污水处理

厂,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江山港。规划污水处理厂占地2公顷。

江山港以北的上埂村、泉湖村、旧街村、姜村弄村、地山岗村和江山港以南的三

卿口村、柴村、桥头村、广渡村、这些村污水自行设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

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就近水体。

3)雨水及河道工程规划

峡口镇雨水量计算采用衢州市暴雨强度公式:

q=2251。010(1+0.567lgP)/(t+10)0.78

式中:q设计降雨强度(升/秒•公顷)

p设计重现期采用0.5-1年

T设计降雨历时(分钟)

峡口镇雨水根据其地形特点,分区排入就近水体,为了更好地防止山洪灾害,镇

域内的广渡溪、上坑溪、王坛溪、西干渠和东干渠其宽度保持不变,但要经常疏

浚,确保洪水畅通,上坑溪在镇区段宽度调整为45米。

4)电力工程规划

峡口镇规划总用电负荷为5.0万千瓦—6.6万千瓦。根据镇域总用电负荷,考虑到

峡口镇用电负荷主要集中在镇区,除现状峡口变电所规划扩容改造为两台3.15万

千伏安主变外,在镇区西侧靠近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一座35KV变电所,装机容量为

3.15万千伏安两个变电所的35KV电源由贺村110KV变电所和江山110KV变电所联合

供电,峡口变电所作为水电站并网变电所的性质保持不变。现状35KV高压线路除

穿越镇区的峡石3250线和峡台3256线部分需同走向外,其余基本维持现状。镇区

内10KV及以下线路要求埋地敷设,其余部分可考虑架空敷设。

5)通信工程规划

峡口镇固定电话装机需求量为3.2万门,有线电视终端需求量为3.8万个。在峡口

镇区规划一座3.5万门电信二类交换局,在三卿口村和广渡村各增加一个1000门的

电信模块点。

在峡口镇区规划一座有线电视广播站,用户终端数为4万个。

镇区内通信线路要求埋地敷设,其余可考虑架空敷设。

6)燃气工程规划

峡口镇规划燃气耗热量为4.695×1010大卡/年。其中镇区规划燃气耗热量为3.52

×1010大卡/年。远景以天然气为主要气源。

规划在镇区以西设液化石油气气化站一处,占地约3000平方米,规划期内采用液

化石油气气化后管道供气至用户点,但管道实施标准应与天然气接轨。

三卿口村、广渡村等离镇区较远的村落仍以瓶装液化气为主要燃料,在中心村设

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站。

 

第四章 城镇规模与布局

第十九条 城镇规模

人口规模:

现状城镇人口:2001年全镇常住总人口3.16万人,户籍人口3.31万人,其中规划

镇区范围内的现状人口0.64万人。

2002—2005年全镇人口3.81万人,镇区人口1.60万人,2006—2020年全镇人口

5.93万人,镇区人口4.0万人。

第二十条 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2001年为134平方米/人;

2005年为107平方米/人;

2020年为94平方米/人。

第二十一条 城镇用地规模

2001年86公顷;

2005年171公顷;

2020年376公顷。

各期建设用地构成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城镇规划结构

规划以上坑溪为轴线形成二个分区。东区为峡口分区,西区为金益分区。其中功

能区10个:一个工业仓储区块,四个居住区块,两个公建商贸服务区块,一个生

态旅游区块,两个观光农业园。

第二十三条 城镇用地发展方向

近期峡口分区向西发展,金益分区向东发展为主,适当向西、向北发展。远期城

镇向南发展。

第五章 城镇用地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居住用地规划

1、居住用地布局

1)峡口分区:由沿江片和城南片两部分组成。沿江片居住用地约30公顷,居住人

口1.0万人左右;城南片居住用地约18公顷,居住0.6万人左右。

2)金益分区:由西溪片和连丰片两部分组成。西溪片居住用地面积约50公顷,居

住人口约1.8万多人。连丰片居住用地约18公顷,居住0.6万多人。

2、居住用地规划要求

1)新规划的居住用地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化、层数和密

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

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

3)居住用地以多层住宅为主。

3、教育配套设施

规划近期九年义务制学校向西扩建操场用地,并逐步向南扩建教学楼,将初中部

迁至西溪片居住用地内,剩余教育设施扩充小学部。规划中小学各为36班。

规划居住用地118.4公顷,人均3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1、行政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主要为镇政府行政办公用地,用地约2.6公顷

2、金融业、商业用地

1)峡口分区完善新华街商贸服务区功能,配备商场、超市、餐饮、金融、服务等

设施。沿新华南街小商品市场规划改造为旅游服务一条街,以旅游购物、特色餐

饮小吃为主。

2)峡口分区城南片内公建服务用地,除了设置满足居住日常需求的配套设施外,

还需为旅游业远期预留餐饮小吃、宾馆服务用地,为枫石方向对外交通提供旅宿

、餐饮、停车等服务用地。

3)金益分区规划沿迎宾路中段、迎新街、望江路设置商业街。配备办公、超市、

餐饮、服务等设施。

4)在规划汽车站北侧沿现205国道分期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和小商品综合市场,占

地面积5.9公顷。

3、文化娱乐用地

在镇区行政中心东侧建设镇文化体育娱乐中心,安排观演厅、阅览室、舞厅、健

身房、灯光球场等设施。重组、恢复原有影剧院。用地面积约3.8公顷。

4、体育用地

规划期内暂不考虑独立的体育场馆用地。大型体育活动场地仍采用学校体育场地

社会化,即利用学校体育场地课外时间对外开放的办法,提高体育场地的利用率

;结合公园绿地增设小型活动场地,以方便人们的日常锻炼活动。

5、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保留镇中心医院用地,规划完善其设施,提高等级,形成全镇的医疗中心。

6、教育科研用地

1)规划江山市第六中学向北扩建操场,并逐步完善教学与生活设施。但操场扩建

需服从迎春路规划建设的大局,避免与之冲突。

2)木材研究所原址保留。

7、其它用地

规划敬老院选址在镇政府南侧,靠近中心绿地。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65.6公顷,人均16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地规划

规划建设峡口工业园区。以食品、饮料、旅游产品、农副产品等轻加工为主,相

应发展机械、建材业。工业园区内严禁安排有污染的三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

地安排至模三工业区。加强园区内绿化、公建、市政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规划工业用地达到63.4公顷,人均用地16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仓储用地规划

规划在峡口工业区内布置商贸型仓储用地,提供园区内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的储

存和集贸。

规划仓储用地2.6公顷。

第二十八条 绿地用地

1、保留镇区金益村西南小山包、林场用地,开辟为公园绿地。

2、沿江山港、上坑溪镇区段设置宽30米绿带,与道路的交口设置大小绿化节点。

如:与205国道交汇处设望江公园及工业区南入口,与旧街大桥交汇处设公共绿地

等。且上述三处绿地应按镇区出入口形象工程设计建设。

3、沿西干渠规划15米防护绿带。工业园区周边规划10米以上防护绿地,工业园区

内设置城西公园绿地。

4、规划建设城南生态公园,占地12公顷,内部可考虑结合旅游开发项目建设。

5、个功能区中心规划公共绿地,同时加强街头绿化 “见缝插绿”,保证镇区半

径500米范围内能见到公共绿地。

规划绿地面积达58.6公顷,达到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为15.6%。人均绿地15平

方米;其中,规划公共绿地40.1公顷,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景观设计

利用城镇物质要素的有机组合,结合自然环境形成城镇最佳的形象,达到城镇特

色全面展示。

1、规划居住建筑景观区、工业建筑景观区、商业建筑景观区应结合功能创造最佳

形象。

2、景观节点和地标节点

沿上坑溪和江山港,根据实际条件,建设若干大小不一景观节点。每个节点结合

地区性质与功能要求,创造景观特色。在205国道入镇口望江公园处工业区南入口

处和旧街大桥入镇口设立地标节点,形成地区引导,城镇特色显示的标志。

3、规划景观轴线

主轴为上坑溪和江山港,以自然景观为主。两侧设置30米绿化带。

副轴4条:新华街、望江路、迎新路、迎宾路,以商业景观为主。同时担负镇区旅

游景观道路的职能

4、开放空间,公园绿地、水面、广场形成城镇各类建筑景观的开放空间。

5、老镇改造景观控制

老镇区改造保持其历史格局,以适宜的道路、建筑尺度展示其特有的艺术魅力,

历史遗迹点缀其中。老镇区与对岸的旧街、泉湖两村建筑形式宜采用粉墙黛瓦的

传统民居风格,建筑细部体现地方传统特色。结合旅游开发集中建设新华街和老

街(局部)为传统商贸特色街。街巷景观处理上,保留采用青石路面,修缮古井

、界碑、牌楼等传统街道要素素,保护古木名树,恢复传统店面装饰等。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十条 对外交通

1、205国道近期穿越镇区,远期根据205国道交通规划,向西改线,现205国道作

为城市内部主干道。黄衢南高速在镇区东侧而过。立交出入口位于江山港南岸枫

石村北部,通过外环线与205国道相连通。两侧建设50米防护绿带。

2、规划在镇区建设汽车客运站一处,约1.2公顷左右。

第三十一条 镇区道路

1、道路网确定以方格网构架形式,道路红线宽度:主干路30—40米;次干路18—

24米;支路 12—16米。(详见道路规划一览表)

1)主干道“两横三纵”。两横:迎宾路、迎春路;三纵:劳动路、通达路、新华

街。设计车速40千米/小时,主干路路网密度:2.5千米/平方千米。

2)次干路8条,有:望江路、宏业路、迎新路、永福路、峡枫路、连丰路、新丰

路、峡南路。次干路路网密度:2.4千米/平方千米。

3)规划支路7条,支路路网密度:2.0千米/平方千米。

2、公共交通

1)镇区内设置公交环线,联系居住区、工业区、商业中心及汽车站。

2)设置通往各中心村的定时往返班车。设置汽车站至旅游区的直达班车。

3)在汽车站旁设置一小型公交首末站,约2000平方米,并适当兼顾社会停车场需

要。

3、道路设施广场用地

1)加油站2个:保留现有加油站。205国道南段增设一个,用地0.2公顷。

2)停车场5个:两个加油站旁、峡枫路入镇口各规划一小型停车场,每个占地面

积500平方米;在汽车站旁边,社会停车场与公交首末站合建,占地约2000平方米

;新华公园结合广场建设一处半地下停车场。

3)望江路与迎新路交叉口东北设一小型商业广场,面积0.4公顷。

通过规划,道路用地达到62.2公顷,道路用地比重达到16.1%,人均15平方米,道

路网密度为6.9千米/平方千米。

第七章 工程基础设施规划

第三十二条 给水工程规划

1、 用水量估算:峡口镇镇区需求量预测指标参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

小城市的用水指标适当调整取用,经测算,峡口镇区最高日用水量约为2.9万立方

米/最高日。

2、 水源:峡口水库水资源丰富,水质优良。规划确定峡口水库为峡口镇供水水

源。

3、 自来水厂:根据峡口镇地形特点和规划用地布局,规划确定自来水厂在原水

厂地址上扩建,规划水厂占地约2.5公顷,进出水口高程仍为218.50米和214.50米

4、 供水方式及供水管网

水厂利用地形高差以重力流形式向镇区供水。镇区供水采用市政管网直供。

在原水厂至镇区的DN200给水管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再规划一根DN800管至镇区,在

镇区主要道路上形成环网供水,以提高镇区给水的可靠性。

5、 节约用水

从保护水源、减少污水处理费等方面考虑,规划提倡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型

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 雨水规划

1、雨水量计算

峡口镇雨水量计算采用衢州市暴雨强度公式:

q=2251。010(1+0.567lgP)/(t+10)0.78

式中:q设计降雨强度(升/秒•公顷)

p设计重现期,采用0.5-1年

T设计降雨历时(分钟)

2、 雨水排放系统

镇区雨水就近排入江山港、上坑溪和西干渠,西干渠现状宽度为11米,主要到峡

口水库为农田灌溉之用,规划宽度保持不变。

上坑溪镇区段宽度调整为45米。

第三十四条 污水规划

1、污水量测算

镇区污水量按总用水量的75%估算,至2020年峡口镇镇区污水总量为1.9万立方米/

日。

2、排水体制:雨、污分流制。

3、污水处理厂:在江山港下游新和村以西规划一座日处理能力2.1万立方米/日的

污水处理厂,占地约2公顷。

4、 污水系统

规划对镇区地块污水实行管网收集,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随着道路建设同步埋

设污水管道,污水经过收集后排至规划污水处理厂,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实行两级

生化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江山港。其具体各项指标应视江山港情况,由当地环

保部门审查通过为准。

对于工厂车间排出的污水应符合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水质标准,即《污水综合排

水标准》,如不符合污水须予处理,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三十五条 电力工程规划

1、用电负荷预测:到2020年,峡口镇规划总用电负荷为3.8万千瓦-4.9万千瓦。

2、输变电设施规划

除现状峡口变电所规划扩容改造为两台3.15万千伏安主变外,在镇区西侧靠近规

划工业园区规划一座35KV变电所,装机容量为3.15万千伏安。

两个变电所35KV电源由110KV贺村变电所和110KV江山变电所联合供电,峡口变电

所作为水电站并网变电所的性质,保持不变。

峡石3250线和峡台3256线镇区段,分别移至镇区南侧和北侧,沿镇区外沿架设。

镇区内10KV及以下线路均要求埋地敷设。

第三十六条 通信工程规划

1、通信需求量预测:

峡口镇区固定电话装机需求量为2.7万门,有线电视终端需求量为3.0万个。

2、通信系统规划

在镇区规划一个3.5万门电信二类交换局,位于迎宾路和新华路交叉口西北侧。

峡口镇规划一个有线电视广播站,用户终端数为4万个,位于新华公园南侧的公建

内。

镇区所有通信线路均要求埋地敷设。

第三十七条 燃气工程规划

1、燃气需求量预测:规划峡口镇镇区燃气耗热量为3.52×1010大卡/年。

2、气源规划:峡口镇在规划期内仍以液化石油气为主要气源,远景以天然气为主

要气源。

3、系统布局

规划迎春路南侧、望江路以西设一座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占地约3000平方米(含

防护距),规划期内采用液化石油气气化后管道供气至用户点,但管道实施标准

应与远景供天然气接轨。

 

第八章 防灾规划

第三十八条 消防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家“建筑防火规范BJ16—87”及部标“

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标准GBNJI—82”设置城镇消防设施。

2、消防站选址在在迎春路南侧金益路以东地区,规划用地0.3—0.4公顷。

3、镇区主要供水干管实行环状供水,主要干道设置消火栓,间距控制在120米内

4、建筑物之间应严格按消防规范执行,以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5、以预防为主,加强专业队伍技术培训。加强对群众的消防知识宣传,提高防火

意识。

第三十九条 人防

1、人防建设与城镇建设应有机结合,将人防建设纳入城镇地下空间开发中。

2、新建住宅区需建2%的地下人防设施,并采用平战结合的措施。

第四十条 防洪

1、 防洪标准

峡口镇镇区防洪标准为二十年一遇,防山洪标准为5年一遇,其余各村防洪标准为

5年一遇。

2、 防洪措施

江山港洪水对峡口镇影响甚小,峡口镇主要供水灾害来自于局部山洪爆发。

为了防止局部山洪爆发造成的灾害,需采取以下措施:

(1)对峡口镇域内的江山港、广渡溪、上坑溪、西干渠和东干渠等,受经常疏浚

,确保洪水畅通。

(2)上坑溪镇区宽度调整为45米,广渡溪、西干渠、东干渠和王坛溪等宽度保持

不变。

(3)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控制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消除山洪的隐患。

 

 

第九章 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规划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

1、保护水源、水环境。

1)城镇供水水源应加强水源保护措施。

(1)水源地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带,自来水取水口1000米范围内不能有污染源,并

设50—100米防护绿带。

(2)严禁城镇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水源河道。

(3)居民点与水源地应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避免污染水源。

2)城镇排水系统规划雨污分流。建设日处理2.1万吨级污水处理厂,选址在江山

港下游新和村以西,规划用地2.0公顷。

3)疏浚江山港,区内溪水、河道清除淤泥和垃圾,控制水域的养殖污染。

2、大气污染整治

1)工业废气要做到防烟除尘处理,根据大气防治要求设置静电吸引等除尘设施。

2)严禁工业耗能大户在镇区落户。改革工业企业工艺设施,降低废气的排放。

3、固体废弃物治理

1)开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2)集中设置垃圾站点,提高垃圾外运的效率。

3)建垃圾处理站。站点选址,峡口分区和金益分区镇郊各设一个。每处规划用地

面积0.25公顷。

4)医院医疗废弃物中,放射性污染物必须集中深埋或采用物理处理,传染病类废

弃物采用焚烧或化学处理。

4、噪声污染防治

控制城镇噪声源。镇区噪声值控制在55dB(A)以下。

1)工业区内的超高声声源,装置消音设施。

2)交通噪音,根据交通条例、区域要求,提出对噪音的控制。

3)建筑工地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

1、建设二处垃圾中转站,垃圾集中填满至泉湖村垃圾填满场。

2、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袋装定点收集。

3、镇区主干道,每隔80—100米设废物箱一处。

4、在镇区设置16座公共厕所。

5、做好道路清扫,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建设,搞好宣传,注重市容建设。

 

第十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十三条 规划期限、城镇规模

1、年限2002—2005年

2、规模为城镇人口1.6万人,城镇用地171.6万平方千米。

第四十四条 近期建设项目

1、居住用地

  1)开发峡口分区沿江片存量土地,调整改造老住宅。

2)逐步开发金益分区望江路东侧和连丰移民新村建设,形成居住小区面貌。

3)峡口镇中心小学向西扩建操场,完善教学设施。

4)迁址新建峡口镇初级中学。

规划近期建设和调整居住用地面积64.3公顷。其中中小学用地9.5公顷。

2、公共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

  保留镇政府用地,对周边地带实施绿化、环境整治。

  2)商业金融业用地

  (1)逐步建设新华街商贸区,并建设改造新华南街旅游服务一条街。

(2)逐步建成沿迎宾路、望江路、迎新路的商业设施。

建成和调整公共设施用地,用地面积31.5公顷。

  3、工业

建设峡口工业区一期工程,用地面积39.7公顷。

建设模三工业区一期(位于镇区外),用地面积约为20公顷。

4、对外交通

建成镇区汽车客运站,预留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1.5公顷。

5、道路广场用地

  1)建成望江路、迎新路、迎宾路延伸段和工业区内部道路。

  2)建设沿江、沿溪道路。

3)建设望江路与迎新路交叉口的小型商业广场。

规划近期道路广场用地20.2公顷。

  6、市政设施用地

  1)建成自来水厂,用地2.5公顷。

  2)建设污水处理厂。面积2.0公顷。

3)建成消防站。

4)建成煤气站。

7、绿地

  建设江山港、上坑溪绿地和中心公园。面积12.4公顷。

镇区的路、桥、居住、商业、工业、绿地初步形成骨架及轮廓,通讯、供水、排

水满足近期发展的要求,形成高品位、高起点的现代化小城镇的雏形。

8、建设峡里湖生态旅游区。(不参加用地平衡)

9.建设镇郊的农业观光园。

 

第十一章 远景展望

第四十五条 城镇远景发展空间

1、规划峡南路以南、205国道以东地区,以发展居住用地为主。

2、规划峡南路以南、205国道以西地区,以发展工业用地为主。

3、连丰村地区,规划期内控制开发总量,远景宜开发为居住用地。

4、旧街、泉湖两村地区,规划期内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远景宜开发为居住用地

远景规划用地范围面积约9平方千米。人口约4.5万人。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四十六条 江山市峡口镇城镇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是峡口镇城镇

建设的基本依据。应加强宣传,公开展示,增强人民对规划的了解和重视。并使

人人都能维护总体规划。

第四十七条 总体规划批准后,要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农居

点、居住小区等专项规划。

第四十八条 加强规划管理,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在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中应

服从总体规划已定方案。镇政府应依法对各项用地实施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多元化投资融资机制,提供城市建设资金来源,促使规划顺利实

施。

第五十条 加强与旅游、水库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保证峡里湖景区开发的经济效益

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划至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由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安全防范

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

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

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

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城市容貌规定;

 

  (三)符合当地居民习俗;

 

  (四)因地制宜。

 

  第六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

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

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

件,应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

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

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

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

担。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

。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产权

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

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

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有(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

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

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

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

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

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

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

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

,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

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

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

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

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

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

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

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

、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

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

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

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

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

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

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

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

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

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

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

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

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

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

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

,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

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

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

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

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

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

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

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

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

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

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

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

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

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

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

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

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

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

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

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

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

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

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

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

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

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

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

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

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

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

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

(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

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

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

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

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

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

、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

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

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

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

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

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

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

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

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

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

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

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

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

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

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

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

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

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

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

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

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

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

、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

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

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

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

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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