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我局在政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我局将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已依法审批的各个层次的城乡规划成果;
(二)由我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措施;
(三)我局职能、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干部人事任免、干部职工岗位调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规划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规划业务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我局将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我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媒介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印发小册子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获取城乡规划政务信息的权利。公民依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流程,由我局另行发布。
第九条 我局按规范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明确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条 在公开规划行政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局领导班子负责审批审查全局拟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各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信息中心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在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股室提出具体意见交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第十三条 我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人员组成另行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各股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提供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城乡规划政务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公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局主动公开城乡规划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城乡规划政务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城乡规划政务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城乡规划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城乡规划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