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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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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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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 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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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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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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